首 页 >> 办事指南
安徽省交通质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日期:2010/04/26       来源:     点击数:

          
                      皖交质监站〔2009〕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程序。
  一、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一)受理范围
  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工程和跨省辖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新建工程;总长大于1000米、单跨大于150米的独立桥梁工程;单洞长度大于1000米的独立隧道;省交通厅要求监督的其他项目。
  (二)监督申请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有关规定向我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等;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工可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审查的批复等;
  3.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文件;
  4.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质量监督受理
  接收建设单位提交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的符合性进行详细审查,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予以受理;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四)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
  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受理监督的项目,确定监督人员,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工程实施阶段监督
  (一)办理质量责任登记
  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三个月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要求从业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对项目内中桥及以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进行质量责任登记,并报质监机构备案。
  (二)工地试验室资质审核与备案
   建设项目开工令下达前,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书)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向我站提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报告》和相关资料。我站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和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备案。同意备案的工地试验室,由建设单位颁发《工地试验室使用合格证书》。
  (三)质量监督及监督检查问题处理
  1.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督查结束后10日内,对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结果向项目办发送《公路工程质量督查意见书》,同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日常巡视督查结果函告有关单位。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
  (四)质量动态信息管理
  定期汇总、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抽测数据,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定期发布质量预警和质量动态信息。
  (五)工程质量投诉及举报处理
  依照《安徽省交通质监站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处理程序(试行)》的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工程质量验收阶段监督
  (一)交工阶段
  1.交工检测
  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六个月内, 要求建设单位和我站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交工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单位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报我站审核通过后,分阶段组织实施。
  2.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二)缺陷责任期阶段
  在项目试运营期间,督查其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函告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三)竣工阶段检测
  1.竣工检测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提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后,建设单位和我站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检测单位对关键的抽检项目进行复测。
  2.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依据交、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3.出具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参与竣工验收。
  4.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四、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按照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受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整理、归档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资料(主要档案资料见附件1)。

附件:1.主要档案资料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框图

 

 

 


附件1. 附件2..doc
下载
编辑: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 0551-4682559